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杭州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03〕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規范園林綠化建設秩序,提高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園林綠化建設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凡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包括蕭山、余杭區)從事園林綠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二、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歸口管理工作。
杭州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及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建設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從事園林綠化建設施工、監理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施工、監理活動。
四、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應當按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接業務,并按規定接受資質動態管理和年檢。
五、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制。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工作業績手冊后方能上崗,并按規定接受資質動態管理和復查。
六、嚴禁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
七、本市以外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來本市從事建設活動,應當提交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函件以及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資信證明、企業業績說明等有關資料,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園林綠化建設活動。
八、下列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施工和監理,應當實行招標投標,不實行招標投標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拒付建設經費:
(一)單項綠化工程:
1、省、市重點園林綠化工程。
2、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
3、新建組團級以上(含組團級)住宅小區內的配套綠化工程。
(二)園林工程:
1、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園林工程。
2、直徑在10米以上或占地80平方米以上的噴泉工程。
3、高度在3米以上的雕塑、假山、立峰工程。
九、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和監理的招標投標由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十、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統一發布信息,抽取評標專家。
十一、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
十二、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四、蕭山、余杭區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五、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六、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